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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览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仍未清偿怎么办知法律顾问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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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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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5-10-4 20: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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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从包管道的从属性准绳,包管道义务的局限应该与主债务人了债的局限同等,当主债务歼灭时,包管道债权天然歼灭。是以,主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主债务局限为破产债务,担保人的保管道义务应该为该破产债权。企业法律顾问来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主债务人承担的利息应当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时止。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当超过主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需对宣告破产后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责任连带清偿责任的利息止点应当为破产申请受理时止。



    笔者觉得,该观念完整站到了担保人的立场上,而完整疏忽清偿权人本应该归属于其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合法利益受损的责任不能完全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践中的两个观念尽管道都有本人的理论根底,但若能加倍充沛的思量法令结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或许能更有利于对各方权责的平衡。笔者就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处理规定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处理思路。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4条的划定,破产人的保障人和其余连带债务人,在破产步伐闭幕后,对债权人按照破产清理步伐未受到了债的,依法连续负担了债义务,该条已明确破产人的连带保证人仅需对债务人在破产清理步伐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即可,可以反证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破产程序已经确定的债权范围,且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冲突。



    笔者觉得,包管道从属性是《担保法》中一个首要的准绳,在法令没有明确划定对包管道从属性予以限定的情况下,法官不克不及随意对法律和法条进行解释,并以此突破担保从属性的法律原则,作出明显不利于担保人的判决。同时,考虑到公道准绳,债权人客观上因为债务人的破产确凿遭受到了合法利息损失。



    笔者觉得,基于上述法令划定,债权人对担保人主意的债务并不会因债务人的破产而损失,当然也有权向担保人主意未了债部分的资金占用丧失,但因受债务人破产的影响,该资金占用丧失在破产步伐闭幕前休止计较。



    故若论是债权人告状担保人,仍是担保人被迫执行包管道义务,只需包管道人在破产步伐闭幕前履行了包管道义务,因此时主债务还没有歼灭,则应该严峻遵照包管道从属性准绳,债权向担保人主张破产受理之日至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



    庭审中,就涉案“限拆通知书”是不是应该被撤销,原告两边各执一词,而对于行政构造是不是执行“罚前告诉责任”的这一步伐合法方面仍旧是我方申辩的一个首要着力点。联系全案,人民法院支撑了被告的诉求,其觉得:依据合法步伐准绳,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晦气的行政抉择前,应该事前告诉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抉择的究竟、来由、法律依据,以及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等。



    行政相对人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该听取。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涉案“限拆通知书”前未告知原告相关的事、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等,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据此,人民法院认定涉案“限拆通知书”程序,依法判决予以撤销。从而使得当事人关于几千平方房屋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当侵害。





    若担保人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债权人履行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债权人除有权主张未清偿的债权外,还有权以该金额为基数向担保人主张自破产受理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但由于该时主债务已归于消灭,理论上担保之债也归于消灭,故资金占用损失不宜依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但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笔者觉得,如许处置一方面是鞭策包管道人在债务人破产步伐闭幕前执行包管道义务,并使之成为债权人介入破产财富的调配,也避免其怠于履行担保责任而不受任何制约,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之合法债权利息不至于因为债务人破产而全部损失,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权责。





    在这一点上,尽管道企业法律顾问与上文案例中主审法官的裁判观念不尽沟通,但笔者觉得该案法官没有拘泥于现有的裁判思绪,而有所立异,属不容易,也为笔者开拓思路,提供了巨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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